文化遺產 
 Heritag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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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

歷史建築是一種文化遺產,它代表著社會的集體記憶collective memory,不論公有或私有古蹟都擁有其社會意義,無法不面對建構公共領域的問題。然而,遺產皆有其特殊的文化意義與象徵,不同的族群有不同的認知與價值觀。

事實上,古蹟保存遠超過建築個體保存與維修的議題,它是社會的集體記憶,集體記憶需透過居民的參與形成,更需要強調的是公共領域與都市空間的形塑過程,因此古蹟保存與市民社會的形成有著不可分離的關係,它是都市現代化的重要指標。

George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(1770-1831)認為市民社會是現代世界的成就,市民社會最重要的概念即是「公共領域」的形成以及「集體記憶」的塑造。市民社會的形成首先不是法律,而是必須要其成員具備『市民意識』,這種意識覺醒是超越法律的,是種無形的社會契約,是公義,是道德,是大愛。

歷史地段保護更關心的是外部的環境,強調保護延續這裡人的生活。所以,關於保護的原則和方法,文件強調要鼓勵居民積極參與;要精心建設和改善地段內的基礎設施,改善居民住房條件,適應現代化生活的需要;要控制汽車交通,在城市中拓寬汽車幹道時,不得穿越歷史地段;要有計劃的建設停車場,並注意不得破壞歷史建築和其周邊環境;在歷史地段安排新建築的功能要各個符合傳統的特色,不否定建造現代建築,但新的建築在佈局、體量、尺度、色彩等方面要與傳統特色相協調。

文化遺產並不只是狹義的建築物,而凡是與人類文化發展相關的事物皆可被認可為世界文化遺產。而依據《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條約》第一條之定義文化遺產包含紀念物(monuments)、建築群(groups of buildings)與場所(sites)。紀念物指的是「建築作品、紀念性的雕塑作品與繪畫、具考古特質之元素或結構、碑銘、穴居地以及從歷史、藝術或科學的觀點來看,具有顯著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物件之組合」。

建築群指的是「因為其建築特色、均質性、或者是於景觀中的位置,從歷史、藝術或科學的觀點來看,具有顯著普世價值之分散的或是連續的一群建築」。場所指的是「存有人造物或者兼有人造物與自然,並且從歷史、美學、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觀點來看,具有顯著普世價值之地區」。

地景landscape或翻譯為景觀,和風景相較,地景的涵意更為廣泛。它不只是一群自然現象的組合,而是人與自然之間錯綜複雜相互作用的呈現。在許多地區,地景對於特定社群還具有聯想的和精神的價值。和許多自然保護區的保育焦點放在「自然」相比,地景保育更把「人」放在中心地位。

人的生活造就了周圍環境,但也受到周圍環境的潛移默化。形形色色的生活與文化經過歲月的累積形成各地區的地景多樣性。依據歐洲地景公約的說法,地景是「人類生活品質的重要組成」,也是「個人和社會福祉的重要元素」。地景既然來自人類日常生活的營造,就不能只把它視為過去的襲產,而應該要為未來而經營。

文化地景是一具有某種文化偏好的人類社群,和他們所在的特殊自然環境背景之間交互運作下的一種具體的、有特色的產物,它是許多時期的自然演變和許多世代的人類努力的遺產。文化景觀是:「文化景觀指神話、傳說、事蹟、歷史事件、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。

文化地景的種類包括:神話傳說的場所、歷史文化路徑、宗教地景、歷史名園、歷史事件場所、農林漁牧地景、工業地景、交通地景、水利設施、軍事設施、其他人類和自然互動而形成的地景。